电商资讯 为您排忧解难

业界:“营改增”对旅游企业提了什么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将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将纳入试点范围。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一支,围绕新形势下如何理解税改趋势、又该如何做好应对工作、在未来的经营中需要如何调整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全面铺开 大势所趋

4月13日,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营改增”问题听取了旅游企业的意见,同时邀请了北京市国税局相关处长、专家进行了政策解释。座谈会针对旅游行业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和相关政策做了介绍和解读,随后就酒店企业和旅行社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座谈会上,各旅游企业积极踊跃,在行业共性的主要问题,如客人在酒店有多种不同消费时如何统一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区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情况以及开票时间;对于消费者不同种类的消费如何开具发票;酒店业涉及不同业务时的税率计算和缴纳情况;农产品、代收代缴水电费等抵扣问题;年卡、积分等预交款项在五一前后税率及票据问题;出境游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等方面得到了实际的指导和解答。

据了解,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于种种原因,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为征收对象,增值税主要以第二产业为征收对象。

著名评论人徐立凡曾认为,税制的不统一,助推了产业发展的不平衡,同时也加剧了税收不公平的问题。而且,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尤其突出,且缺乏明晰的抵扣机制设计,在第三产业往往是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的孵化器的市场格局下,营业税“叠床架屋”甚至征收过头税的弊端,无疑对于疏导资源合理配置,扩大第三产业规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了极大制约。

此次“营改增”被视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和最大力度的一项税制改革。2012年1月起,国务院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随后逐步铺开,直到今年5月将全面铺开。本轮新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涉及1100多万纳税人,而这4个行业更复杂、社会关注度更高,是“营改增”的难点,也被称为“硬骨头”。

接受中国旅游报采访时,锦江(北方)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璐认为,作为最后一批进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酒店业也将迎来本行业自经营以来最大的变革。全面推行“营改增”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短期看,酒店业需要在自身管理上投入较大精力来应对,长期看,这项政策必将对企业长久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酒店业也是民生项目,借助这次“营改增”可以重新梳理自己的客源市场,以更加周到的服务,更加亲民的价格,更加严格的管理来赢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国家税制的整体角度而言,增值税的好处自不必说,它有助于完善国家整体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中青旅控股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潭宁介绍,旅游业在原有营业税体系中,一直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即旅游业不是像其他服务业一样按照营业额作为应纳税额,而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确定营业额的本质和原有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方式完全一致。而本次的“营改增”政策,虽然从表述上对旅游业销售额的定义与之前的表述差别不大,但却是从本质上反映了旅行社的作用与价值。

上海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系主任何建民分析,“营改增”后可以解决旅游业征收营业税所产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旅游业的税负。因为从税制原理看,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特点,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增值税则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如何改革 如何应对

在多个场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都强调,实施“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4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降到3%,税负下降了40%。

据悉,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5个档次,17%、13%、11%、6%、0%。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征收率。
记者了解到,应税销售额并不是原来的营业额,营业税是通常所说的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旅游业而言,纳税人都按原营业额/(1+3%)的金额和500万元进行比较,或直接按原营业额是否超过515万元来核算。

谭宁分析,旅行社行业从税收征管的实际来看,与之前营业税变化不大,而且税率还从5%变为6%(不含附加),粗看税率是有所增加的。但大旅行社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的抵扣和出境免税政策。这需要大旅行社一方面落实好出境旅游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在推广投入、自身企业的信息技术建设投入方面加大力度,真正做到“税负只减不增”。
刘璐表示,大多数酒店企业在此次“营改增”中,都是一般纳税人资质,这就需要在增值税的管理上,不仅要核算好销项税,更要管理好进项税,这样才能实现政策赋予的红利。对于酒店业而言,增值税是一项全新的税种,初期的政策学习、过程的管理监控、缴税的正确合法等等,都是需要高度关注并做好的工作。

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条文显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可推演如下: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北京玉渊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徐燕涛分析,“营改增”政策出台的初衷就是为企业全面减税,它的着眼点是产业的各个环节,只是针对每个环节增值的部分征收增值税,如果各个环节都参与到“营改增”当中,对于整个产业来说,税赋大大降低。短期内,酒店要完善供应商的管理,坚持以客户和服务为中心,分清短期成本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强化服务与管理的规范性。

对此,徐燕涛建议,旅游业进行“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率的问题,还包括进项抵扣地重新梳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积极组织培训和宣传,认真学习“营改增”相关政策,正确选择适用税率;第二,完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降低税务风险;第三,积极开展税收筹划,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不折不扣地执行“营改增”相关制度和规定;第四,做好新签合同报价和签订工作的管控; 第五,做好采购环节的筹划与控制。

何建民建议,旅游企业在增值税体系下合理降低税负:第一,基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核算模式,要积极寻找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伙伴,收集当期进项税纳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第二,要积极寻找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伙伴,为其提供当期进项税纳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其进行抵扣,以扩大自己的业务量、营业额与利润额。第三,如果确实收集不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纳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积极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反映,采取弥补措施。

倒逼企业 “去粗存精”

此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文曾表示,“营改增”已呈现“倒逼”财政体制改革的特性,税制改革应与财权划分改革同时进行,用“一揽子”方案解决税制和财政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事实上,“营改增”的倒逼作用不仅体现在财政体制改革上,还体现在具体的产业业态发展上。以旅游业为例,在经营方式、管理水平、用工结构等方面都会出现逆向刺激效果。
五洲会议中心财务总监吴大丽认为,“营改增”对酒店业来说,是一个“内外兼修”的过程,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她表示,“营改增”将倒逼企业“去粗存精”,转变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酒店业必须充分认识到“营改增”带来的减负效应,梳理价格策略,梳理采购流程,更新与客户和供应商的沟通流程,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规范运作流程,才能尽可能增加抵扣,降低实际税负。守住“微笑曲线”的高端,形成核心竞争力。

刘璐认为,即将迎来的全行业“营改增”政策势必会让酒店业对自身管理进行重新思考和梳理。首先是市场定位,在价格方面不能以简单的涨价来应对,而是要针对不同的客源市场采取不同的调整策略;其次是供应商选择,与纳税资质更加有利的一般纳税人合作,这样既能保证物资的质量,又能在价格上获取优惠,相反小作坊式的供应商将失去竞争力;最后是酒店业的自身发展,目前已是一个微利的行业,利用好“营改增”政策的饭店,通过高效的管理会实现更多的利润,反之则会使企业的亏损加剧。

谭宁表示,旅行社目前门槛低,从运营角度看也多有一些不正规的地方,“营改增”的实施,从发票管理和行业准入两方面能够更进一步规范旅行社行业,使越来越多的正规旅行社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旅行社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代理,通过旅行社对各种旅游要素的整合,做出切实满足客户需求的旅游产品、服务才是大旅行社的价值所在。

对于未来,何建民认为,旅游行业要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制度与经营环境的变化,要做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在收入方面,旅游企业要制定适当的价格策略。第二在成本方面,要将是否能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未来供应商选择的重要标准。第三要制定新的开票流程及规范。

对于这种倒逼作用,国旅总社副总裁、总会计师曾江前做了详细分析,首先,将促使行业对“营改增”税务进行测算及分析,并将结果运用到企业“营改增”政策的选择和应用、具体业务和产品的定价等方面。其次,将促使行业对业务流程、管理流程、组织架构进行优化改革。再次,将促使行业探索税务筹划方案,会根据“营改增”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经营情况,探索研究适应本单位的税务筹划方案。最后,促使政府部门加强职能部门、中央和地方的协调,“营改增”及其相关政策既对旅游业的行为规范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又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各层利益,因此应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总体的宏观协调能力,使其在旅游政策、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具有协调性、操作性、连续性和透明度,为旅游企业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

从行业主管部门来讲,北京市旅游委赵广朝委员说,落实好国家税收政策,既是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行业稳定的重要举措。座谈会后,我们一是进一步要求旅游行企业认真总结座谈会上的讨论内容,切实加强对政策的进一步学习和研究。二是要求饭店分会和旅行社分会将座谈会上讨论的内容进行整理和消化,形成会议纪要,在行业内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把国家“营改增”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同时,北京市旅游委将会继续关注企业执行政策的具体情况,与市国税局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沟通反馈企业的难题,共同推动政策的顺利执行。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旅游行业来讲,“营改增”是一个涉及企业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引导作用,更好地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并把握机遇,在这方面,北京市旅游委带了一个好头。下一步我们会推动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相关工作,顺利完成此次改革。